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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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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铁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 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业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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