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站长
当前位置:信阳旅游网 >> 旅游法规 >> 浏览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文章点击数:    双击滚动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 陆水 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5 页,第  [1]  [2]  [3]  [4]  [5]  页



人支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游客出游应购买的几种保险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
  热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
·游客出游应购买的几种保险 
  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护照申请审批规定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雁过留声 |

Copyright 2006-2008 Powered by xylyw.com.cn,信阳旅游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