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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旅游投诉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文章点击数:    双击滚动

一、旅游投诉概述 

1、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制定宗旨和适用范围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诉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制定宗旨是: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佥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国家声誉。在中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均适用于该规定。

2、旅游投诉的概念、条件及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得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投诉者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 

  (3)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3、投诉时效 

  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示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长投诉时效期间。 

  二、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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